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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問過住在公社的社員們,還有幾個生產大隊所屬的社員、知青們。像是他們這樣沒有幹部、工人才有的票證補貼的同志,一年能得到的布票也就只有幾尺,根本不夠做一身新衣服的。」田慶豐十分擔憂說道,「所以,大多數同志都是將家裡的布票多攢幾年,不是給家裡新出生的孩子留著做炕被的,就是家裡頭有閨女、兒子,給他們留著結婚時候才會用。所以,想要做成衣在公社內部賣,那絕對是不現實的事兒,賣給供銷社倒是可以,但咱們也沒有門路,供銷社那邊不一定會要咱們這邊做出來的成衣,到時候……」
「我先打斷一下,咱們和紡織廠的訂單,是不用一筆結清三千塊的。」蘇曼打斷了田慶豐不斷唱衰的糟糕設想,解釋道,「我和紡織廠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上面都寫了,分期付款。先給一千塊錢,剩下兩千分四期,一個月五百塊,一直到年底,銀貨兩訖。」
「分期付款?」田慶豐愣了一下,「那最後不也還是要三千塊錢,咱們不也還是得想辦法把買回來的布賣出去回本嗎。」
面對田慶豐的疑慮,蘇曼表示十分肯定對方在百忙之中還願意抽時間來進行市場釣場的行為,並給出了一個保他滿意的答案:「話是這麼說,但如果我們不把做出來的成衣賣給商店或是供銷社,而是以公社為單位,向其他公社直接售賣,還不要票呢?」
「向其他公社直接售賣?這樣的話,不就成了投機倒把了嗎!」田慶豐愣了一下,立馬說道,「小蘇啊,咱們可不能做知法犯法的事情,要按規矩辦事的!」
「書記您瞅您說的,我可是國家的幹部,咋可能公然違背國家的要求去幹違反亂紀的事情呢!」蘇曼認真說道,「我說的把成衣不要票賣出去的意思,不是要賣給個人,而是賣給公社——」
按照目前國家對於「投機倒把罪」的指示檔案中的定義,投機倒把就是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套取國家或集體的物資,進行倒買倒賣,長途販運,組織地下企業(地下廠、店、工程隊等),以及從事其他非法商業活動等的行為。[1]
但這裡面首先強調的,就是以牟取暴利為目的行為,才能算是投機倒把的行為。
更別說,根據□□頒布的《關於打擊投機倒把和取締私商長途販運的幾個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開列的投機倒把的八項類目來看,蘇曼所提出的買賣成衣的想法,也都不在這八項類目裡面,尤其是作為背靠公社,手裡頭有縣領導親自批准開廠證明,和各種證件的合格廠家,蘇曼的行為就像是紡織廠為市服裝廠簽合同買賣布料一樣,也和市服裝廠製作好成衣以後,再和其他各大百貨商場、商店和供銷社等再進行批發、售賣一樣,都是合法的!
只是對於大部分人而言,哪怕檔案上面對於「投機倒把罪」的定義是十分清楚的,人們也都是聞風喪膽,不敢做半點可能會被定性的事情。這並不是他們不認真學習檔案或是什麼的,只是這個敏感的時代,讓經歷過那些事情的人,都被「鬥」怕了。
對此,田慶豐也不能免俗。
看著田慶豐滿臉抗拒的樣子,蘇曼只能拿出自己早有準備的檔案的謄抄件,按著上面的內容,一字一句解釋道:「書記,咱們是已經有生產、銷售證的,屬於公社級別的國營廠子了,雖然現在這個廠子還處於起步階段,但我們這個證件拿出來,紡織廠都願意和我們簽合同賣咱們布料,就說明咱這樣的交易是合理合法的。而我的計劃,就像是紡織廠賣咱們布料一樣。咱們以廠子為單位,其他公社以公社為單位,交易物就是普通的成衣,咱們也沒有漫天要價,而是以批發的形式賣給各個公社,和投機倒把又有啥關係呢!」
「你的意思是說,以讓其他公社以一個集體單位的名義和咱們批發成衣的方式,把這二百匹布料都製作成成衣,賣給其他公社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