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反轉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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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所有涉及律法條款均為架空世界杜撰,與現實世界無關,請勿對號入座。) 羅教授標誌性的略微沙啞嗓音,傳入千千萬萬正在關注著這件事的人耳中。 “剛好,我這兩天遇到了一個例項,咱們就圍繞這件事,展開說一說。” “19歲的梁洲傳媒大學大學學生林某,因為在一次兼職拍戲的過程中劃傷了明星樊某,由此,引發了網路上對他本人以及學校的聲討。 “這是一次典型的網暴事件。 “吶,我看到,這位同學的彈幕好像有些疑問。 “教授,我遇見不平事,幫助受害者發聲,也算網暴嗎? “大家說,算嗎? “算不算? “其實,如何定義網暴,這要看你發聲的言論。 “你如果只是理智的表達想法,有理有據地為受害人爭取利益,當然沒問題。 “但是,大家不妨看一看,這些所謂‘發聲者’的言論。” 說到這,螢幕上展示出了一條條微特評論。 全部來自於林彥的微特動態。 “我詛咒你全家!” “你怎麼還有臉活著?” “你這種垃圾就該死!” “你敢出校門,我就找人剁了你的手!” “你完了!你在學校我就舉報到學校,你以後工作我就舉報到你工作的地方,敢傷害我洋洋哥,我毀你一輩子!” “……” 這一條條觸目驚心的言論,看得螢幕前無數人一陣陣倒吸涼氣。 畫面轉回羅羊羽,直播繼續。 “大家說,這樣的言論算不算暴力呢? “算!當然算! “都詛咒全家,甚至上升到人身威脅的地步了,怎麼不算? “根據梁洲民律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如果實施侵權行為,是要承擔賠償、道歉等責任的。 “根據梁洲治安管理條例第42條,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最高可處10天拘留。 “梁洲刑律二百四十六條也有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刑罰。 “我這樣一說,彈幕還是有同學提出很多疑問。 “說老師我們只是辱罵壞人,也要擔責嗎?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壞人也是有人權的。 “無論是對其侮辱、還是誹謗一樣都是侵權行為。 “而且咱們法治社會,也不提倡以暴制暴。 “壞人一定會受到律法的制裁。 “你可以警告壞人、甚至譴責壞人。 “但你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錯,就要詛咒他全家,而且還言語上威脅他,要砍他的手腳。 “這種行為即便是在道德上,也是不提倡的。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發出的言論負責。 “在你們公開抨擊一個你們口中所謂‘壞人’的時候,你們有了解過真相嗎? “在這件事中,林某真的是那個做錯了事,卻拒不道歉的‘壞人’嗎? “咱們來看一段影片。” 說到這,直播中插入了一段影片。 影片的內容,正是那天在教務處會議室,林彥拿出來的那條拍攝現場的完整影片! “完了!” 影片剛剛開始播放。 無論愣在螢幕前的何興。 還是在某酒店中抓著自己頭髮的樊洋和他的經紀人。 或是在會議室中的《月色如水水似卿》劇組一眾工作人員。 腦海中瞬間都出現了這兩個字。 如果說羅羊羽一開始的出現,他們還抱有一絲絲僥倖的話。 那麼現在,這個影片,就是澆滅那最後一絲僥倖之火的滔天巨浪! 與之相反。 這段插播的影片播放完成之後。 朗星娛樂總部、梁傳內無數的寢室和食堂、會議室甚至圖書館,都爆發出了一陣陣巨大的歡呼聲! 反轉了! 直播中,羅羊羽重新出現。 “看完這段影片,相信大家心中對於這件事的孰是孰非,已經有了答案。” “前面的網路暴力問題,咱們先放一放。” “現在,咱們聊一聊,造謠誹謗、敲詐勒索以及偷稅漏稅……” 接著,在樊洋受傷事件中涉及到的一切,全都被曝了出來。 首先,便是樊洋發給林彥的“律師函”。 其中索要的天價賠償,包括誤工費、醫療費、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