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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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女兒年齡各在24,20,12歲左右的人家,也沒找到。甚至連那個叫羅西的今年應該14歲的男孩兒也沒有找到。看樣子,不是根本就沒有這樣的人家,就是全村人都搬走了。
這不是活見鬼麼?古人常有這個遇仙、那個遇狐的記載,難道我在南覽河邊的奇遇,也是一篇神話麼?
我發起犟脾氣來,懷疑貢叻與我舅舅串通了一起來懵我,非得自己到緬北走一趟不可。恰好這時候舅舅給我辦好了港澳同胞返大陸探親觀光的簽證。因為我父母也已經於1979年底落實政策回到了上海,推倒了一切不實之詞,恢復了工作。結論是:我父親抗日期間參加抗戰,是愛國行為,是因為肅反擴大化把我父親“擴”進去了;我母親為我父親鳴不平,完全應該,是反右擴大化把我母親又“擴”進去了。可笑的是:據說反右的擴大化,竟擴大到了百分之九十九點幾。這個數字,簡直可以進“吉尼斯”世界記錄。更主要的是:我1972年偷渡國境,是被定性為“叛國投敵”的,為此父母親都吃了我不少的掛落。如今肯定了既沒叛國,更沒投敵,而且連“偷渡國境”四個字也不再提起,我的身份,最終被定性為返回大陸觀光的“愛國港澳同胞”了。
我珍視這一次返回大陸。我自問我是一向愛國的。我愛我的祖國,但是我不愛迫害我一家的“四人幫”頭子。他們既不能代表中國共產黨,更不能代表祖國。他們是大陸黑社會幫派頭子,只能代表大陸最黑暗時期的黑社會。
根據“愛國不分先後”的政策,我舅舅也成了“愛國港澳同胞”,不再是“反革命”了。他與我一起到了上海,一家人小團圓。可惜的是爺爺與外公,他們一個是因迫害被逼自殺的,一個是因生活困苦、精神壓抑得病死的,都無法落實政策,只好算是歷史的犧牲品了。
一家人議論得最多的,一個是我的落腳點,一個是我的婚姻問題。
事情已經辦成了這樣,開弓沒有回頭箭,我已經不可能回到大陸來落戶了。根據我的所學,我只能在香港繼續經營旅館業。至於婚姻問題,父母親的看法與舅舅完全一致:已經八年沒有音訊的姑娘,沒有必要再為她苦苦“守節”了。他們認為我沒有負她,我不是現代的陳世美。
實際上,第一他們沒見過柳芭,不知道這姑娘有多可愛;第二,他們一聽說柳芭是個在緬甸邊境種罌粟的泰族姑娘,而且沒上過學,就從心裡反感,只是出於尊重我,沒有這樣說出來罷了;第三,他們都很看重表妹的那一份兒“嫁妝”。如果她不嫁我,我不過是玉龍旅社的一個高階職員,儘管生活可以比在大陸強十倍二十倍,但終究是個工薪階層;而一旦與我表妹結了婚,我就變成了老闆,就成了小富翁了。大陸人以前痛恨資產階級,要與資產階級劃清界線,如今誰也不怕當資產階級,只怕自己不是資產階級。既然連無產階級先鋒隊中老將老帥老總的子女們都不怕當資產階級,我這個本來就是地主兼資產階級的外孫,又有什麼可怕的呢?我父母親有這樣的想法,又有什麼可奇可怪的呢?
總之,上海之行,等於是舅舅聯合了父母強制我執行他們的婚姻計劃。而且辦得十分乾脆,不容我再反駁,父母親立刻請準了假,到香港去為我主持婚禮。舅舅做了女方的主婚人,我父母做了我的主婚人。結婚以後,我立刻被提升為副總經理,可以左右旅社內的一切大事了。
似乎只有一件事情不由我作主。那就是舅舅絕不許我到緬甸去,連到泰國也不允許。他年過七十,依舊擔任總經理,說是扶我上馬再送我一程,實際上他旅社內的大小事情全不管,只管一件事情,那就是管著我,絕不許我到緬甸去。
一晃又是六年。我和我夫人之間,相敬如賓,客客氣氣。我忙我的旅館,她忙她的音樂會。難得住在一起,總也是夫妻,也有說有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