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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郭嵐、吳衛兵翫忽職守,故意牴觸中院的檔案指示和東湖區法院院長的批示,有意延誤辦案,加重損害,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嚴重後果,應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給予追究。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三項向中院申請再審,中院發文指示東湖區法院對其據‘有關法律’的裁定加緊複查上報,東湖區法院院長徐河東也批示:請郭嵐加緊複查。
十二月一日,郭嵐和吳衛兵雖然表示了該裁定確為錯誤,沒有法律根據,但又對原告進行責難,揚言同樣可以找程式上的其他理由不開庭,在詢問筆錄上也只有裁定書以外的內容,此後一直沒有按要求作廢這份裁定書,並不顧本人的苦苦請求和中院的催辦,一再拖延辦案,最終硬是把訴訟給拖掉了。而今竟可說該案的複查再審沒有時間的限制,輕飄飄地說沒有責任?
在此,我們普通百姓實在是有危難才祈望求助法律的幫助,作為人民法官,明知一旦開庭,案情勢必水落石出,為何硬是在這九個多月的充足時間裡,讓被告終於得以逍遙法外?
維護法律的尊嚴人人有責,我仍然希望東湖區人民檢察院能充分體現法律的公正,如果牽扯到有關的人和事確實超出所轄範圍,也應報上級檢察院協查,特請求貴院對通知書所述決定慎重複議為感。
二○○一年七月九日下午,我向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遞交了一份報告,要求責成有關執法部門,對東湖區法院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確認和追究。報告中說:
我是原江拖的教師,由於辦理人才流動手續,與江拖發生勞動爭議糾紛。經向法院起訴,有關辦案人員違法違紀,枉法裁定,故意延誤辦案,歷經近十個月不得依法開庭審理。最後江拖破產終結,清算組已撤,找不到被告,訴訟流產,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為此,本人三月初向東湖區法院徐院長提交了《對有關辦案人員違法違紀、錯誤裁定、故意侵害訴權、延誤辦案,要求賠償的申請》。徐院長批示由紀檢監察室確認,可我多次詢問沒有動靜。
六月二十日,紀檢監察室的李主任對我說:“根據院裡的決定,不予書面答覆,口頭答覆為:不予賠償,對違法違紀無法確認,要賠償就要對違法違紀進行追究。”並告知可向中院申訴。
二十一日,本人依法向中院申訴,立案處告訴我此案由院紀檢受理,我即將材料交給了紀檢監察室。
一週後,我再去詢問,一位姓吳的女負責人強調說:“現在法院已經簽訂了分級負責制,基層法院的違法違紀由基層查辦。”
我說:“東湖區法院紀監察室立案三個多月,現在已作了口頭答覆,要我到中院申訴。”
該負責人說:“你交到我這裡來,我們也不可能跟你去查,只能轉到下面去。”我再三說明,無濟於事。
在此情況下,現只能求助於市人大,希望能責成有關部門,對東湖區法院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得到確認和追究,對本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熱情接待了我,詢問了我的情況,說:“誰裁判誰負責,這是有規定的,拿不出所述‘有